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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区及乡镇电费电价收费标准在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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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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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价目表根据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财税[2019]46号、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粤价(2012]135号等文件编制。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仅保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月测算,提前3日通过南网在线APP、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3、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不同标准。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4、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要求。同一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上述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起执行。

符合上述政策且申报成功后的阶梯电量基数按以下调整: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61-7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7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月-4月、11月-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01-5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5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

5、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居民峰平谷电价比价为1.7:1:0.38.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梅州市峰谷分时电价时段:

高峰:10:00-12:00;14:00-19:00;

平段: 8:00-10:00;12:00-14:00;19:00-24:00;

低谷: 0:00-8:00。

本价目表适用于下属各县区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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