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居民及农业电价价目表
(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本价目表适用于肇庆市全市范围。
2、根据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居民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0:00-12:00;14:00-19:00;
低谷:0:00-8:00;
平段:8:00-10:00;12:00-14:00;19:00-24:00
3、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和《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广东省居民执行阶梯电价。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3)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用户选择实施后的一年内不得变更。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原则计算电费。
(4)同一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