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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及乡镇电费电价收费标准在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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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广东汕尾供电局电价价目表

(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本价目表适用于下属各县区局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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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汕尾市城乡地区,适用于下属各县区局。

2、居民峰谷平电价按照“先分时,后阶梯”计算,居民阶梯电价每年的5-10月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执行非夏季标准。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问题的有关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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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括号内的数字为山区县用户执行标准,山区县以省政府公布的名单为准。

(2)地下电缆供电工程的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5倍执行。

(3)凡供电接入点的电源侧线路为地下电缆的,由该供电点接入的用户按地下电缆标准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4)当高可靠性供电保障的双(多)回路接入点的电源侧线路同时存在地下电缆、架空线路时,收费标准按架空线路接入标准收取。

5、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原则计算电费:总电费=基础电费+阶梯加价电费;基础电费=峰段用电量×峰段单价+平段用电量×平段单价+谷段用电量×谷段单价;阶梯加价电费=超出第一档标准且在第二档标准以内的电量×第二档加价标准(0.05元/度)+超过第二档标准的电量×第三档加价标准(0.3元/度)。

6、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要求,同一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上述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起执行。

符合上述政策且申报成功后的阶梯电量基数按以下调整: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61-7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7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月-4月、11月-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01-5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5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

7、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 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仅保留电价价 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月测算,提前 3日通过南网在线APP、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8、 全国价格举报热线:12358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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